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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业遭遇商标权危机──书业知识产权保护新困境

       商标专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在大多数行业,已经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一大法宝。近几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2004年,我国商标年注册申请量创下新的世界纪录,超过了58.8万条。我国商标申请注册量迅速增长,除了与我国经济蓬勃发展有关,也与2001年我国《商标法》修订后允许自然人和公司注册任何一个行业的商标有关系,其中也包括了出版业的商标。 

     在最近发生的一些出版业商标权纠纷中,我们发现,除了国外公司首当其冲,国内一些文化公司和自然人也开始提起维护自己的书籍、期刊、报纸类商标专有权的诉讼。2003年出现的两起出版业商标权纠纷就能说明这一点:英国一家公司诉社会科学出版社侵犯其“彼得兔”商标专用权,广东星星文化有限公司诉光明日报出版社侵犯其“星星”商标专用权 。这些纠纷的出现,多多少少让出版业人士意识到商标跟出版业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了。 

      随着2004年8月政府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开始有一些出版社因被工商部门认定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而受到处罚,遭遇注册商标权利人侵权指控的出版单位也迅速增多。因此,出版业商标权保护及其相关法律风险的规避,已经成为当前出版业法律事务负责人高度关注的问题。为此,本报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来临之前,4月19日举办了“出版业相关名称与商标权冲突法律问题”主题沙龙,请来了集知识产权研究者与律师于一身的专家和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与关注这个问题的出版社人士共聚一堂,探讨出版业商标权保护的意义、手段和当前存在的问题。 

      参加沙龙的人员在很多方面形成了共识。例如,与其他行业的企业争相注册与自己相关的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状况相比,出版业尤其是出版社的商标注册与保护意识非常薄弱。 

     一份来自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的近期出版业商标检索统计表显示,在与出版业相关的第16类商品商标和第41类服务商标中,无论是出版物还是相关服务的注册商标数量都非常少,有的项目全是外国公司注册。这个统计表显示,杂志、期刊类商品商标注册量均超过了2500条,报纸商标为2220条。尽管杂志、报纸的商标注册量远远小于现有期刊和报纸的数量,但是与同出版社密切相关的图书、出版服务的注册量相比,已经是好了很多。这份资料显示,在一个模糊的类别──印刷出版物类中,其商标注册量为4348条,这个数字是惊人的少!因为图书市场每年包括重版书在内有20万个品种。 

     在出版服务类商标领域,形势更加严峻。已注册的图书出版服务和课本出版服务商标量分别只有182条和165条,但注册者包括了自然人、文化公司,真正来自出版社的有多少,还很难说。又如,报纸发行服务的5个商标注册者都是国外公司,图书发行商标只有1条,是厦门对外图书交流中心。期刊服务、书籍服务和出版服务三大领域,全是外国公司注册,分别为10条、29条和7条,发行服务类商标有7条,只有2家为中国公司。 

     如果说出版业的商标也是一种重要的资产,那么,面对这组令人触目惊心的数据,不能不说,过去长期处于政府保护下的出版业,在入世分销、广告放开带来的产业价值链细分之后,商标资源建设和保护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总编室主任黄定介绍说,不久前公司想做一套“黄冈兵法”丛书,去商标局一查,发现“兵法”已经被注册。光明日报出版社则发现有人申请注册“光明书架”的商标,打算提出商标异议。2004年10月,法律出版社接到署名为“北京微明律师事务所”发来的律师催告函,称委托人律世锋于2003年8月通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正式获得了“一本通”的商标专用权,要求法律社赔偿损失和停止侵权。据悉,大约有三十家出版社几乎同时接到内容大致相同的律师催告函。随着业外和自然人申请的出版业商标增多,商标侵权纠纷将会进一步增多。 

     商标资源是有限资源,然而,从现阶段的商标注册申请和维权状况看来,外国公司最为积极,自然人和文化公司似乎也比出版社要积极一些。一些出版社之所以陷入商标权纠纷,就与自身的商标权法律风险规避意识不强有关系。在出版权没有放开的情况下,几乎没有出版社关心出版服务商标的事情,尽管出版服务商标和出版社企业名称商标与出版社的品牌发展战略密切相关。面对商标资源逐渐流失的现状,出版业该醒悟了!我国出版业人士缺少与工商部门和国家商标局打交道的经验,对商标检索、申请注册以及提出异议争议的程序都还很不熟悉。像其他行业那样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规划和管理机制的出版社就更少了。 

     法律出版社律师事务负责人戴伟介绍说,出版业可以注册为商标的名称,包括社名、社标和丛书名等,社名因为有使用在先保护原则,其他人抢注的可能性不大。但社标是被当作图形商标来注册的,被抢注和模仿的可能性比较大,保护的难度也比较大。他还介绍说,社名社徽和图书注册商标,并将其印在书籍上,对打击盗版非常有好处,因为盗版者非法使用商标是典型的假冒商标,这样,就在版权部门之外多了一个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途径。